揚州府。
府衙后堂的椅子上,揚州知府張煌言如坐針氈。
這件事太棘手了。
地方官辦案的原則是什么?
找出真相?主持公平?
錯!
首先有些事找不出真相;其次沒有絕對的公平。
地方官辦案的首要原則是在自保的前提下盡量讓雙方滿意。
自古民不告,官不究。
原告不滿意會一直告,占用大量的行政資源不說,還會影響審案官員名聲。
被告不滿意也會反告,一樣的后果。
張煌言猶豫良久后,提筆給朱慈烺寫了一道公文。
大明律規定:若府州縣官犯罪,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,止許開具所犯事由,實封奏聞。若許準推問,依律議擬回奏。
想審官員可以,需要得到批準。
太子尚在監國,有相應的權限。
得到太子的同意后,張煌言分別寫公文傳喚原告被告。
八天后。
十幾個村民代表作為原告出現在府衙大堂上。